【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中多主体多层次事故责任的损失赔偿责任计算方法
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了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事故责任比例与事故损失赔偿责任并不相等。因此,在多主体多层次事故责任的损失赔偿责任计算实务中,衍生出多种计算方法,或引发新的纷争。下面以一个实务案例的几种计算方法进行分析说明。
一、简要案情
小轿车A、B与电动车C发生交通事故,造成C受伤致残。交警部门认定,A负事故同等责任,B与C共同负事故同等责任。
二、损失赔偿责任计算方法
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了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损失赔偿责任。因此在事故的后续处理中,关于赔偿责任的计算产生了多种计算方法,试举如下:
1、A-50%,B-30%,C-20%。
在此中计算方法中,B与C共同承担的事故同等责任是完全按机动车标准的50%,C认为加重了非机动车方的损失赔偿责任。
2、A-60%,B-24%,C-16%。
在此中计算方法中,B与C共同承担的事故同等责任是完全按非机动车标准的40%,A认为加重了损失赔偿责任。
3、A-6/11,B-3/11,C-2/11。
这是案件调解员推荐的一种赔偿责任计算方法。其推导依据如下:
(1)事故责任承担比例,A-50%,B-25%,C-25%;
(2)依《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B与C赔偿责任比例为6:4;
(3)依事故责任,A与B的赔偿责任比例为2:1。
由以上三条可推导出三方的损失赔偿责任比例为:
A-6/11(54.55%) B-3/11(27.27%) C-2/11(18.18%)
三、分析说明
一是损失赔偿责任的计算可以有更多方法。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的实务中,只要各方当事人能达成一致,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即可。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B的承保公司在计算损失赔偿时是按30%计算的,A与C能就剩余70%的分摊能达成一致的话,就可成为本案的计算办法。
二是不论采用哪种方法,交强险部分应单列计算。
三是在各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推荐采用第三种方法的模式,先明确事故责任比例,再明确各当事方之间的赔偿责任比例,由此推导出赔偿责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