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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白白买保险

发布时间:2020-03-25 点击量:1919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31日,万女士在参加工商银行答谢会上,购买了工商银行代理销售的某保险公司的“至尊版年金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20000元,交费期5年,已交费2年,累计交纳保费40000元。2016年5月,万女士在整理理财资料时对保单产生疑问,于是向公司询问了解情况。发现保险收益很低,短期内回本困难,退保损失大,感觉受到欺骗。遂要求公司全额退还保费,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经济补偿。公司认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退保只能按合同约定办理,退还保单现金价值16772.60元。由此产生纠纷。

万女士向湖南省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经征得保险公司同意,湖南省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了调解。

案情调查分析

本案引起争议的焦点在于客户是在不明白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含义的情况下购买的保险,与大多数误导纠纷案一样,纸质保险合同本身不存在什么问题,客户亲笔签名;客户方提出的欺诈误导行为没有证据佐证,公司只提供了客户亲笔签名的投保单,未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客户提出的合同问题只是个人误解,并不真实存在。关于客户提出的处理要求是退还全部所交保费并补偿利息,这是基于因公司单方面原因导致合同无效,依合同法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保险法中对无效合同的后续处理未做明确规定。基于投保单是客户的亲笔签名,合同的无效撤销只能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调解若主张无效将可能直接导致调解失败。

调解情况

调解员根据双方的陈述,提出看法和建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销售人员是否存在欺诈误导行为,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从法律法规上看,投保单确定是客户亲笔签名,合同构件也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若以销售有欺诈误导行为来主张合同无效,保险法中并无明确规定,须依合同法或民法的相关规定来判定。欺诈误导的举证责任依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客户方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若能提供依湖南省保监局的相关监管规定应保存的产品说明会的录像、宣讲灯片等材料也可作为是否存在欺诈误导的证据材料,销售人员关于销售过程情况的说明材料及公司的案件调查情况也可做为证据材料使用。

在调解员的解说引导下,双方进入协商过程。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公司退还金额37000元、解除保险合同的结果。

案例点评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存在销售误导行为,这也是人身保险纠纷中的较为常见的问题之一。从经验上看,问题的出现部分是有事实的,但更多的可能是其他原因。任一保险条款所包含的内容繁多,时间一长客户对销售人员宣传介绍的内容可能记忆不完整;也可能因自身原因要解除合同时,因对条款约定中的保单现金价值不了解,退保时保费损失太大心理难以接受,也就只有以误导为由来争取减少损失了。所以在处理误导类案件时,一般客户的目的在于减少退保损失。搁置争议,让客户明白损失的具体内含,只协商退保金额更有利于定纷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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