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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者未参与保险条款的制定,法律如何维护他们的权益?

发布时间:2020-05-28 点击量:9352

     考虑到被保险人并未参与保险条款的起草和制定,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法律上设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来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一是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通过监管机构的审批把关,来确保合同权利义务的公平合理性。二是《保险法》对保险条款的解释确立了特殊的解释原则。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三是《保险法》明确了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格式合同条款无效。《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 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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