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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保险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31 点击量:3783

湖南省保险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风险管控,切实提高湖南保险业诚信管理水平,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树立湖南省保险从业人员良好的社会形象,结合现行法律及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开展保险销售活动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从业人员是指与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或受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管理、记录保险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信息,包括保险从业人员的表彰奖励、违法违规情况。

 

    第二章  诚信内容

第五条 表彰奖励类别分为2类,分别是保险从业人员获得监管部门、其它国家机关、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和获得保险从业人员所属公司或机构市级以上(含市级)非销售业绩、增员类的表彰奖励。

第六条 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性质类别和造成后果的轻重程度,分为4类,分别是:终身禁入保险行业的行为、禁入保险行业一定年限的行为、保险机构应予审慎录用的行为、 予以警示的一般违规行为。

一)终身禁入保险行业的行为

1、存在贪污、挪用、侵占、受贿、诈骗等经济类重大违法行为,经司法审判机关审理终结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关依法给予终身禁入保险行业的行政处罚的;

3、因贪污、挪用、侵占、受贿、保险欺诈等违法行为,或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保险单证及其它重要保险凭证和刻印章被保险机构开除或解除代理合同的;

4、存在其他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必要终身禁止其进入保险行业的。

上述第1、2、3种情形,自动构成终身禁入;第4种情形,由会员单位提请诚信管理专业委员会确认是否给予终身禁入限制。

(二)禁入保险行业一定年限的行为

1、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被监管机关依法给予一定年限禁止进入保险行业的行政处罚的;

2、存在其他严重的违法行为,有必要给予一定年限禁止其进入保险行业的。

上述第1种情形,禁入的年限直接根据监管机关的行政处罚确定;第2种情形,禁入年限一般在1-5年内,具体年限由诚信管理专业委员会决定。

(三)保险机构应予审慎录用的行为

1、违反保险监管规定、公司内控制度、行业自律规定,因严重虚挂人力、冒名执业、恶意唆使客户退保或投诉、频繁跳槽恶意套取聘财等行为,导致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代理合同的;

2、发生严重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投诉,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代理合同的。

(四)予以警示的一般违规行为

除上述(一)、(二)、(三)类以外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条 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伪造、散布虚假信息诋毁同业、误导社会公众,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二)未经公司同意或授权,擅自在媒体或网络(包括微信、微博和电子邮件)上发布涉及公司的各类广告、通稿、信函、文件或发布公司内部资料,捏造、夸大事实,造成客户或公司利益受到损害。

(三) 以公司名义或保险从业人员身份向客户推销非保险类金融产品或利用职场、营销渠道和客户资源从事传销、非法集资、涉黑涉恶等活动。

(四)违规使用公司证照,私刻、伪造印章或违规使用公司印章。

(五)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印刷与公司要求内容或个人身份不符名片;擅自以公司名义印制并散发招募材料;擅自刊登或散发增员广告,误导应聘人员。

(六)以不正当手段,窃取或泄露公司机密文件、商业机密、客户信息及个人隐私,并对公司造成严重后果。

(七)欺诈、误导、诱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并造成客户利益损失。

(八)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或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字的保险单证(投保单、领款单等)上签字。

(九)未按要求面见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的异常、健康等情况未向公司书面告知。

(十)制造假保单、假投保书、假退保单、假理赔文件、假保费收据或擅自涂改投保单、保险单,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在理赔案件调查过程中,不配合公司合理要求,协助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十一)串通或参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十二)鼓动、诱导客户退保或投诉、私自为投保人退保,私自为投保人转换保险人。

(十三)虚挂人力、频繁跳槽恶意套取聘财。

(十四)截留、挪用、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给付金。

(十五)贪污、受贿、行贿、暗中或变相给予保险合同外利益。

(十六)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或冒名从事保险销售行为;超出执业登记业务范围、执行区域从事销售业务。

(十七)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理赔优亲厚友等。

(十八)开展未经批准的的金融业务、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销售飞单,挂单销售、直销业务虚挂中介业务。

(十九)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隐瞒、篡改、泄露或买卖客户信息,未经监管部门允许向社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监管工作秘密信息。

(二十)违反相关职业认证考试纪律。

(二十一)利用虚假或冒用他人姓名、身份证明、学历等相关信息办理入司的行为。

(二十二)其他受到公司处罚的违规行为。

 

第三章  管理模式

第八条 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诚信管理专业委员会是对违法违规保险从业人员作出行业惩戒决定的管理机构,协会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办理行业惩戒的记录、管理、申辩、解除惩戒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报送的保险从业人员的表彰奖励信息,由行业协会载入湖南省保险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社会公众可关注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在相关栏目查看。

第十条 违法违规信息由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诚信专业委员会载入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违法违规信息查询系统和湖南省保险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公司可通过其授权人员在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网站的违法违规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检索查询,亦可使用湖南省保险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执业登记时即时验证。

第十一条 行业表彰奖励、违法违规从业人员的审核工作按照如下流程进行:

(一)由公司报送保险从业人员表彰奖励和违法违规情况;

(二)行业协会对表彰奖励、违法违规保险从业人员名单及其主要事实予以登录

(三)需要确认禁入惩戒期限的,由公司提请诚信管理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确定;

(四)属于需要审慎录用的人员,由保险机构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自主确定是否录用;

(五)被行业列入录用限制的从业人员可以提供书面申辩材料及证据,到行业协会进行申诉。申诉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人被行业列入录用限制名单后30天内提出。申诉被行业协会驳回后,不得再行申诉;

(六)诚信管理专业委员会根据申诉材料,最终作出惩戒决定。

 第十二条 对违规情节恶劣、违规金额较大的行业惩戒人员,诚信管理专业委员会认为需要向社会公告、提醒保险消费者注意的,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被行业惩戒的保险从业人员惩戒期满,由行业协会在相应系统中解除其惩戒期。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组织所属保险从业人员签订《自律承诺书》,书面同意将本办法所指从业期间存在的违法违规为,通过行业协会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保险从业人员具有本办法所指的表彰奖励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应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协会。报送时间为公司做出奖励、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备的关键字段至少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执业登记证号码、所在地区、所属保险机构、所在部门、岗位性质、表彰奖励/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间、表彰奖励/违法违规行为基本情况、表彰奖励/违法违规责任追究的单位和部门、所受表彰/处罚种类、作出表彰/处罚的时间、相关证明及证据、公司表彰/处理情况、违法违规人员解除合同时间等。

身份证号码是核心字段,要求唯一且不得重复登记入职;签约单位应严把人员录用关,做到人证一致,不得采用冒名登记或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

行业内通报,可就上述关键字段进行摘录。

第十六条 公司有权进入查询系统的人员,应与单位签署保密协议,明确所涉及的资料和数据仅用于行业内通报和特定岗位人员查询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公司对于本办法所列明的处于行业惩戒期的人员,不得录用。

第十八条 保险从业人员在保险机构实施了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跳槽”进入新的保险机构后,原保险机构发现其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追责处理的,经监管机关或保险行业协会提出要求,违法违规人员现所在的保险机构必须协同追责。

 

第五章  督促与执行

第十九条 省保险行业协会将视情况成立检查小组, 组织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收到公司违反本办法的举报后,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发现公司有违反办法情况的,视情节轻重情况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向行业协会报送违法违规人员信息的,由行业协会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仍不及时报送违法违规人员信息的,每瞒报漏报一起违法违规事件,应向行业协会缴纳1000元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录用人员时,需通过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违法违规信息查询系统或湖南省保险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查询和验证,处于行业禁入期的人员不得录用。未按规定录用处于禁入期的违法违规人员的,第一次予以警告提示并限期整改,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每录用一名禁入期人员,应向行业协会缴纳10000元违约金,并由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违反本办法录用处于禁入期的违法违规人员,导致案件发生的,由行业协会将情况报送监管机关,在问责时对相关责任人从重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修改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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