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共同维护湖南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和从业人员销售行为,树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社会及保险业界的良好形象,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经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保险代理专业委员会通过,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经中国银保监会或湖南银保监局批准,在湖南省辖区内已办理相关注册登记并正式开业,申请加入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法人及分支机构和在外省、市成立并在湖南地区设立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各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在湖南省内开展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会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公约的各项约定,自觉接受自律管理。
第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积极寻求同业间的团结合作,加强沟通、增进了解、互相支持、共同发展。对竞争中发生的业务纠纷,要本着公平合理、有利于大局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共同维护行业正当利益。
第六条 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公约,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开展行业自律。行业自律工作接受湖南银保监局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和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在取得许可证后才可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并及时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按照监管要求,确保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章程、名称、高管任职、内控制度、固定住所、管理系统、新设分支机构等符合监管规定相关要求。
第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组织形式,变更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修改公司章程,股权投资、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及非营业性机构,分立、合并、解散,分支机构终止保险代理业务活动,变更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受到行政处罚、刑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调查等事项时,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保险监管机构及时报告和按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外埠在湘省级专业代理机构应当承担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和义务,严格管理分支机构的人事、财务、公章、合同等重要事务。
第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对向监管部门和协会报送的材料、报表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材料和报表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18号)文件要求进行,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辅助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要确保发展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诚实守信和品行良好。
第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13号)相关规定,经营险种不得突破承保公司的险种范围和经营区域,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合作或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要做好自营网络平台的合规管理,规范和加强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
第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落实好《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要求,在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公司运营效率,提升风险防范水平。
第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反保险欺诈、反洗钱和非法集资防范,主动做好客户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开展宣传教育、风险排查、监测预警等工作,引导和促进员工牢固树立规范意识,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不断健全风险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第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湖南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指引》(湘保协发【2019】40号)文件要求,在合理的治理结构基础上,依据各自职责,制定和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合理防范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行为中的风险,确保机构经营和从业人员行为依法合规。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湖南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及行为规范》(湘保协发【2020】29号)文件要求,对服务客户过程中的服务理念、服务标准、服务行为、服务监督等进行规范,主动开展服务质量评价,严格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专业胜任、勤勉尽责的原则,致力以诚信及专业服务客户。
第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要站在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以客户至上作为客户服务工作的出发点,最大程度地满足客户的合理需求,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有针对性地提供个性化服务,规范保险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应当规范员工行为,加强营业场所管理,设立对外服务电话,建立群众意见箱和举报监督电话,建立服务质量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服务保险消费者时要与客户充分沟通,认真了解客户保险需求,专业推荐保险产品,协助办理投保手续,提供保全服务,协助理赔,处理投诉等,要确保售前服务尽心尽责,售中服务细致耐心,售后及保全服务高效畅通,理赔服务妥善处理,咨询和投诉服务及时回应。
第二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维护客户利益,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保守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手中掌握的文件、资料、数据等商业秘密散布不实信息,不得以政府部门、监管部门处罚决定、法院判决作为手段贬低或诋毁同行或损害其信誉。
第二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需诚信合法经营,不得联手保险公司欺诈客户或联手客户欺诈保险公司来牟取商业利益。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监管规定的任职条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湖南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定》和《湖南省保险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办法》(湘保协发【2020】26号)文件要求,加强所属从业人员自律管理,强化风险管控,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二十七条 各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体系,建立从业人员招录、培训、执业、流动、诚信等管理办法,做好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工作,加强从业人员全流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机构应当严格依据规范流程开展招录工作,按照公司基本法等内部制度规定的招录条件,审慎招录从业人员,严格审查拟招录人员的身份信息、学历信息、个人信用、从业经历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相关材料应当包括入司申请、代理合同、身份资料、违法违规信息查询、入司测试合格、办理执业登记、签订自律承诺书等。
第二十九条 各机构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在职管理,建立、健全日常合规管控体系,明确从业人员、内勤管理人员责任,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合规自评检视工作。
第三十条 各机构应加强从业人员展业行为规范性管理,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要确保实际展业的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注明的人员和公司管理系统中相应工号对应人员为同一人员。
第三十一条 各机构应当规范从业人员销售行为,严禁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返佣抢单、欺骗隐瞒、非法经营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机构应对新招录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测试,未经培训和未通过评估,不得为其进行执业登记,不得开展保险业务。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小时,在职从业人员每人每年在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个小时,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制度、从业规则标准及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十三条 各机构从业人员流动,必须按照各机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入、离司手续,同时还须在“中国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和“湖南省保险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执业登记或注销操作。
第三十四条 各机构应将招录的从业人员信息在 “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违法违规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核实和校对,加强对具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识别。应谨慎接收存在不良从业记录的从业人员入司,不得接收未在原公司办结离司手续的从业人员入司。应严禁录用尚处于失信联合惩戒状态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机构违反保险有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自律规范,存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秩序、损害行业形象和同业主体合法权益等行为,协会将按照《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自律违约处理办法》(湘保协发【2020】28号)对其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协会中介工作委员会和专业代理委员会负责相关违约处理工作,包括专业代理会员单位被举报、自律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及违反自律约定行为的认定、处理等。协会中介部门是协会中介工作委员会、专业代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将代理会员单位违反自律公约的案件提交中介工作委员会、专业代理委员会研究处理,并具体落实处理决议。
第三十七条 专业代理会员单位违反协会章程、自律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协会可对其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一)书面告诫;
(二)约谈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违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题教育;
(四) 通报批评;
(五) 支付违约金;
(六)公开谴责;
(七)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八) 向该机构上级公司通报;
(九)向监管机关报告。
协会可根据专业代理会员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节,单独或者合并实施以上处理措施,并责令整改。
第三十八条 各专业代理会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本公约,如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无论违反者是否是协会会员,各会员单位均有权向协会反映。
第三十九条 为接受社会监督,特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731-82812297,0731-82812287。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公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归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