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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系列宣传(一)

发布时间:2021-11-23 点击量:2020

一、限制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

过去,用户面临的尴尬境地是同意往往等同于不得不。例如,在绝大部分APP中,如果不进行相关条款的勾选,用户将无法安装和使用,而这其中往往涉及到一些个人隐私性信息,如获取地址、通讯录、短信发送等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二、不得进行大数据杀熟

大数据杀熟,狭义上理解,说的是同样商品或服务,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贵过新客户;广义上,就是指企业分析和预测消费者大数据,对不同对象收取不同价格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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